□王琳
  廣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已於11月中旬獲得中央政法委批覆同意。11月27日下午召開的廣東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動員部署會透露,廣東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深圳、佛山、汕頭、茂名成為首批試點市。據悉,廣東獲批的試點方案包括總方案《廣東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和6個子方案。
  四個多月前(7月12日),上海也曾召開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試點部署會,在全國首批6個司法改革試點省市中率先揚帆。更早些時候,《上海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不知其餘4家的“試點方案”是沿襲上海模式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批,還是依廣東模式由中央政法委批覆同意。但共同點是,這次的司改地方試點,不再是每個地方的單打獨鬥,而是中央的統一部署。之前歷次司改中多受質疑的“各自為政”問題,這次將不再困擾改革者。
  比較司改“上海方案”和“廣東方案”,在司法官員額制、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司法責任制以及司法官職業保障制度、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制等,均是一致的。當然也有細節上的差別,如最受矚目的司法官分類管理制:“上海方案”將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的員額配比分別確定在33%、52%、15%。而“廣東方案”則明確,“法官、檢察官員額5年內逐步減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員員額比例調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員為司法輔助人員。”從“上海方案”在員額上的一步到位,到“廣東方案”的5年內逐步到位,個中差別,或有廣東的地方因素。但也不排除是因為“上海方案”公佈之後,其他5家試點地區的一些中青年法官、檢察官人心頗有波動,在複雜的利益博弈之下,為求穩步推進又不失員額制的大方向,“廣東方案”遂有5年過渡的折衷設計。
  當然,這也只是一種猜測。5年過渡期並不算長,對於法官和檢察官的選任標準問題,始終要解決。一些中青年法官、檢察官對改革有疑慮,多是因為基於司法行政化的現實考量,揣測出在任的院長(檢察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委員、各處(科)室領導、各庭庭長更有機會進入“法官”行列。而沒有行政職務的現任法官或檢察官,哪怕是業務中堅,也可能因為級別和資歷問題,將不得不告別法官、檢察官序列,成為司法官助理。化解之道,就是早日成立省一級的司法官遴選委員會,及時公開法官、檢察官的具體選任標準及其設定理由。嚴把入口、疏通出口,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由之路。這條路能否走好,關鍵就在入口和出口的標準是否公平、合理、科學。
  在法官的個體獨立上,“廣東方案”也頗有亮點,如“在審判權方面,建立以主審法官和合議庭為核心的審判權運行機制。主審法官對其獨任審理的案件自行簽發裁判文書,承擔辦案責任。”也只有實現了法官的“權責一致”,一旦發生枉法裁判或冤假錯案,責任追究才不致因“審者不判,判者不審”而糾結。但“廣東方案”一方面強調“強化合議庭負責制”,另一方面又模糊規定了“院長、庭長原則上不再簽發本人未參加審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這裡的“原則上”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其範圍,以免為內部行政化留下一道後門。
  當然,上述分析只是基於媒體的報道。由於“廣東方案”的全貌還無緣得見,評論難免片面。對法院和檢察院來說,司法公開已成常態。司法體制改革同樣應貫徹公開原則,如不涉及國家秘密,各家的改革方案都應及時公開。只有公開才能化解“改革焦慮”,並有效減緩執行阻力。對於身處試點地區的司法工作人員來說,身處改革洪流,乃躬逢其盛。要準確找到自己在改革中的位置,不忘初心,擺正心態,以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為依歸是關鍵。
  (作者是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琳  (原標題:以法治理想守護和推動司法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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