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藍之馨
  某單位20多部車,只有3部最差是工作用車,其他都是領導專用車
  這是一名基層公務員關於車改的“實話實說”。
  此人所講的很多細節可能會令公眾唏噓不已。比如廣州某市直單位20多部車中,只有3部車況最差的車是工作用車,其他都是領導專用車。還比如,某辦案隊伍,車況最好的車被領導當做私家車,冬天辦案人員甚至需要提前6點摸黑熱車,否則要用的時候根本打不著火。
  這篇文章不僅僅關於“車改”。他還談到了地方對於中央改革的微妙心理,為什麼有的時候“政不出中南海”?如果你想瞭解,在中國一項改革所涉及到的利益糾葛,一層層的政府面對改革時為什麼會再三權衡、拖延、觀望,到最後有可能變相的執行。下麵這篇文章會告訴你。
  看起來中央動真格了
  從文件的內容看,中央決心很大,是動真格了,再結合近期頻頻不斷的打虎措施(基本我認識的公務員,都有熟人被抓,有些單位,這兩年每年被查處的領導都在兩位數以上)威懾力很大,領導都儘量低調,我認為沒有地方敢公然違反中央規定,除非不想混了。
  至於執行起來難不難?如果覺得中央一打雷,地方就下雨,那就是太不瞭解中國國情了。中國雖然是中央集權制國家,但層級太多,地方和中央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還是非常嚴重的,大的政治動作、對地方有利的政策,貫徹通常是比較快的。需要揮刀自宮的動作,地方一般採用一些很“藝術”的方式執行,比如發了很多文,開了很多會,上報了很多信息,但其實啥也沒乾,一級忽悠一級。中國的行政層級太多了,中央-省-市-區縣-街鎮,每一級都有大量職能部門,區縣以上職能部門通常又會有大量下屬單位。而我國又沒有效仿新加坡、英美等發達國家,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戰略管理和考核系統,根本無法準確掌握各層級的情況,也無法從行政管理上確保中央的戰略目標得到貫徹,所以中央命令越往下威力越弱是常態,嚴重的時候,政不出中南海並不奇怪。
  現在中央採取的辦法是儘量把行政命令規定的非常具體,不給地方操作空間。這是個辦法,但能適用的領域不多。不過,車改這事兒,剛好可以比較具體化,所以短期還是有前途的。
  地方官員的觀望
  通常來說,地方官員一開始會採取觀望態度。觀望什麼呢?有三個:
  (1)文件是否嚴厲。如果文件很嚴厲,規定了不執行的懲罰措施,那地方會比較認真,如果語氣平緩,那麼,大家都“懂”的,那就把文件轉發下去就不用管了。
  (2)督導是否到位。如果有相應的督導措施,比如巡視組、檢查組之類的,那說明是認真的。當然,督導和檢查組的級別高低,也可以看出中央決心的大小,可以作為是否認真執行的參考。還有督導的成果,如果出現被殺掉的“雞”,而且級別不低,那麼這事兒更加要認真了,如果你發現政府網站和媒體報道的信息僅僅是去了某地檢查,領導背著手拍幾張照片,但沒有成果,那大家也“懂”的,就是把檢查組接待好就可以了。
  (3)上級和同級是否堅決。集權體制的特點是: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省里會觀察中央部委執行是否堅決,觀察主要領導是否把它當件大事來抓。如果部委不堅決,省里一定會打折扣,省里打折扣,到市裡就要再打一次折扣,到區縣和鄉鎮基本就沒聲音了。反之,如果部委非常堅決徹底,領導態度強硬,那就會執行的比較順暢。
  執行的具體時間也是看榜樣的,雖然規定了最後期限。但這種事情,一般大家都不做第一個,也不做最後一個。要是很多地方都拖著不搞,到期限結果也沒懲罰,那拖延的地方就會越來越多。
  車改和中國的很多政策,比如房價調控一樣,幾乎變成笑話。不改還好,越改公車越多。其中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個是上述所言,中國的行政管理還沒有進入科學管理時代,沒有建立戰略管理模型確保中央命令得到貫徹。另一個是官僚集團是如此龐大,以至於它自己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利益集團,一個官僚階級。這個階級作為整體有自己的生命和利益,而中央對國家的治理必須依靠這個階級。所以,不符合官僚階級整體利益的舉措,往往最後都會不了了之。但是,雖然官僚像蛀壩的螻蟻,最高層的幾個人可是必須考慮老百姓的感受和國家長治久安,所以,中央和地方博弈的事情層出不窮,車改只不過是其中不重要的一單而已。
  為何多年效果不彰?
  車改多年來效果不彰的原因在於:
  (1)官本位特權思想
  其實,中央對於公務用車的規定,以前也是很明確的,雖然沒有這次嚴厲,但條條框框也很多。比如關於印發《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粵辦發〔1997〕14 號 1997年7月23日),規定“廣州市、深圳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各配公務用車3至8輛。地級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各配公務用車2至7輛。”
  可是,在實踐中,各部門配備公務車不斷增加。原來是廳局級正職領導才能享受的專車,後來副職領導也可以享受,再後來非領導也可以享受。在廣州市,97年規定市政府、人大各配公務車3-8輛,可現在市直部門通常配車都在二十輛以上,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廳局級領導、非領導的專車,普通公務用車極少。
  比如廣州某市直單位20多部車中,只有3部車況最差的車是工作用車,其他都是領導專用車,根本無法保障公務使用。處級、科級幹部公幹經常需要坐地鐵或公交。在領導配車超標時,甚至出現“相對固定的工作用車”這種“中國特色”的名目。
  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官本位特權思想。到廳級後,不但領導本人,連上級都覺得熬出來不容易,應該享受特權,所以各單位不斷打報告申請車輛配給領導,上級也願意做好事,安撫好下級,所以睜隻眼閉隻眼,不知不覺就配車範圍就越來越大了。
  越往基層,熬到處級、科級的難度不亞於省、市的廳級。所以,到區縣街鎮,超標配車情況更嚴重。區縣,副處以上就配專車,正處往往還配專職司機。在最需要車輛的基層一線執法系統,超標配備更嚴重。公安、城管等執法系統,甚至副處級都配備專車和專職司機。在公車配備 GPS定位系統以前,正科級領導就可以把單位的執法辦案車輛開回家作為私家車使用,情況非常普遍,離譜的是,真正的辦案人員工作用車反而得不到保障,逼得沒辦法,還要戰戰兢兢向領導“借”車。
  比如,原來廣州某區公安局,一個基層偵查大隊(副處級)的內設中隊15人左右,配備3部辦案用車,分管副大隊長(正科級)占有一部車況最好的吉普車,中隊長(正科級)占有一部車況次好的吉普車,真正辦案的14個人,共用一部已經過了報廢期的麵包車,各探組必須精確安排好車輛使用,精確接力才能確保各自偵查任務的完成,經常為了車輛使用而吵架,萬不得已才向領導“借”專車。最滑稽的場景是,因為車況太差,在冬天,當偵查員需要守候跟蹤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他們必須凌晨六點多摸黑熱車,否則到用的時候根本打不著火,犯罪嫌疑人一加油門就不見了,辦案民警哭笑不得。
  在官本位特權思想指導下,公務用車已經完全背離了設計的初衷,幾乎完全變成了領導的“福利”,現有的公務車制度實際上是在降低行政效率。
  (2)官僚隊伍的膨脹
  官僚體系具有自我膨脹的內在衝動,這是全世界公認的。我國的官僚隊伍沒有西方議會的約束,完全靠自律,其效果不問可知。官僚隊伍的膨脹速度非常驚人。原來廣州市某區八十年代建區的時候才幾百名公務員,現在已經四千多名公務員,領導職數也不斷增加。即使如此,各部門依然不斷打報告稱人手不足、職數不夠。即使編辦嚴控編製,仍然有很多單位通過各種理由特批得到職數。官僚隊伍的膨脹,帶來領導數量的增加,也必然帶來公務配車的劇增。
  (3)缺乏監督
  現在,一線執法隊伍,敢於把執法辦案車輛當私家車用的科級幹部越來越少,除了GPS的安裝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區伯”的出現。如果不在政府機關,你很難想象,在一個上千萬人口的大城市,一個區伯的監督,居然可以讓如此眾多的公車私用者收斂,談起區伯來咬牙切齒。拋開區伯個人的人品和動機不論,可以看出來,對公車私用的監督,其實不需要投入太多人力,甚至只需要發動群眾就可以了。也可以看出,在區伯出現前,對公車私用或者超標配備,根本沒有任何有效監督。(註:廣州市民區伯以長期監督公車私用出名)
  (4)缺少利益驅動
  對於官僚集團,沒有利益驅動,只有高壓才能推動他們做事。而公車改革,恰恰是缺少利益驅動的事情。即使在改革中,他們也喜歡尋找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
  舉個例子,廣州的公務用車是安裝GPS來跟蹤車輛用途,防止公車私用的。可是,安裝GPS費用高昂,每年還要支付維護升級費,還要雇佣監督車輛路線的工作人員,全市車輛加起來,費用是非常驚人的。
  其實,只需要在公車上漆上醒目的大字“XX單位公務用車”,根本花不了幾個錢,也不用怎麼維護,效果比GPS好多了。畢竟監督每部車輛的去向工作量太大,只能看誰運氣不好了。可是,噴漆的方式花費如此少,幾乎沒有招投標的尋租空間;監督效果好的過分,根本沒有特權使用的空間,既得利益群體自然不會同意,他們會選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車改=變相加薪?
  (1)增加收入
  如果按照科級500元,按照地方補貼的上限增加130%,就是1150元,廣州市直機關科員拿到手的工資大概5000,就是增加了20%,即使按照下限,也增加了10%。在深圳、佛山,車改早已實行,科級大約1600元。我感覺,這個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個變相加薪的政策。因為廣州工資五年沒有上漲,而通貨膨脹已經讓物價翻倍,占公務員、事業編幹部絕大多數的低級、中級幹部,對公車改革一直翹首以盼,對率先完成改革的深圳、佛山等地,羡慕嫉妒恨。這次改革,其實可以得到官僚集團中最沒有話語權的中、低層幹部支持。
  (2)領導福利減少
  市直單位的廳局級,以及區縣單位的縣處級,受到的影響貌似最大。不過,我感覺也是暫時的,咱國家的特點是“再苦不能苦領導”,現在的說法是採用“社會化方式”解決用車,我認為其中包含了租賃、代駕等種種可能性,如果租個奔馳來開,可比現在還爽,還加工資。所以,領導福利是否真的減少,還有待觀察。當然,站在領導角度,不改最好,所以他們還是會拖。
  (3) 司機安置
  雖然看到辦法里說“不能把司勤人員簡單推向社會”,可是,上文提到,大量的司機其實是超標配備的,所以,是否安置,也未可知。
  政府的司勤人員有三類:
  第一類是工勤人員,這種人員是有編製的,會分流到各個部門做些其他類型的勤雜工作,他們中很多年紀已經很大了,部分人本身就想換崗位,受到的影響也不大;
  第二類是公務員,在公安等人數較多的執法單位比較常見,他們往往是跟領導關係比較密切的人,通常辛苦之後,領導能安排個一官半職,但如果集中大批量分流的話,提拔是比較難的,估計會很鬱悶,但也不會鬧事。
  第三類是聘用的人員,這類人員很多是為了滿足給領導超標配車而聘請的,和企業的司機性質是一樣的,本身就有很強流動性。這些人我認為不應該由政府負責安置,屬於可安置,也可不安置,估計會出現各單位差別很大的情況,也是比較有可能出現糾紛的人群。其實中央的文件應該明確不同類型司機的分流方式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在不明確的情況下,很可能出現僧多粥少,跟領導關係好的有安置,關係一般的沒安置的情況,怕是會有些不穩定因素。
(編輯: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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