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齊某與張某開設網店,專門銷售從美國進口的母嬰用品,其中包括未經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進口的藥品。今日上午丰台檢察院通報,兩人構成銷售假藥罪,但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兩人系初犯,未對兩人批准逮捕。
  齊某與張某兩人都是北京人。張某提出想開一家網店賺外快,齊某很感興趣,表示願意參與。2012年3月,網店開張,兩人各出資一半,並約定五五分成。
  一開始,齊某和張某隻銷售母嬰用品、嬰兒洗浴用品以及嬰兒食品等,這些物品都是張某從美國的購物網站上購進的。二人的生意做得很不錯,顧客也很多。
  隨著生意越來越紅火,兩人開始擴大自己的經營範圍。
  有一次,齊某的孩子感冒咳嗽,用了弟弟從美國寄來的兒童止咳糖漿後效果很好。於是,從2012年6月開始,齊某與張某在網店銷售從美國購進的兒童止咳糖漿以及兒童感冒流感滴劑。
  然而,他們未經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准,擅自進口國外藥品在國內銷售構成了銷售假藥罪。
  2013年10月28日,兩人被抓捕歸案。
  檢察官釋法
  在網上銷售藥品,需要具備相應的經營藥品的資質,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貨與發貨。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都按“假藥”論處。
  《刑法》修改前,對銷售假藥罪的認定,要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這一要件刪除,降低了入罪門檻,只要生產和銷售假藥,不論是否達到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都構成犯罪。
  本案中,兩人未經批准,擅自在網店上銷售進口藥品已經構成犯罪。
  (原標題:國外藥品網上賣 倆店主構罪 未經批准擅自銷售進口藥品 構成銷售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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